財務報告作為會計信息的載體,既具有私有產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在財務報告披露之前,財務報告是企業的私有信息產品,披露之后,財務報告就成了公共信息產品。司可脫(2000,中譯本)認為,公司信息生產的私人動力來源于兩個方面:第一,簽定的合同典型地需要獲取信息來監督合同的遵循情況,并獎勵業績;第二,是市場力量。企業經理人員隸屬于經理人才市場,經理人才市場根據企業經理的業績對經理的價值進行評估,促使經理公開公司信息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以提高企業證券的市場價格,降低企業的籌資成本,來提高公司價值;接管市場的存在也會激勵經理人員將公司價值最大化,同樣也對信息生產具有激勵作用。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會抑制企業信息披露的程度,導致信息供給不足。而考慮到市場對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公司將傾向于披露有利信息,不愿披露利差信息,以穩定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和股價。這些現象會引起市場失靈,從而導致政府對信息披露的管制。政府的管制通過一套制度的安排來實現。在信息披露管制制度的決定和選擇中,政府是制度選擇和決定的主體,其他利益主體是接受者,但也不是被動的接受,會為盡可能拓展自己的權力行使空間和利益而與政府進行博弈。制度就是在他們之間進行博弈而誕生的產物,當博弈達到一個納什均衡時,就出現制度均衡,即人們無意改變現有的制度,將依制度辦事,表現在信息披露中就是形成財務報告的提供者無意于“冒犯”會計法規和會計準則,而將提供真實客觀可靠的財務報告的狀態。但是當一些環境因素變化引起均衡被破壞,制度處于非均衡狀態時,生活在其中的人們會表現出不滿意或不滿足,意欲改變這種而又尚未改變的狀態,這時的人們將表現出對現有制度的不尊重,采用各種手段來沖擊現有的制度安排。虛假財務報告是其中一種方式。我們所分析的虛假財務報告就是現有制度失衡的一種產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為例,從其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壓力、機會和被發現的可能性等方面,分析制度環境因素對虛假財務報告的影響,并由此提出治理虛假財務報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一、上市公司質量控制制度的失衡與舞弊壓力
(一)上市門檻
對公司申請上市的制度法規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和《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須滿足上市條件,這是監管部門優化上市公司的質量以保護投資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這些財務指標的設計過于簡單,一方面造成企業管理層的壓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過會計處理來調節。如《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滿足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公司為了達到這個門檻,就千方百計地進行造假,以達到上市籌資目的。1996年至2001年上市公司虛假披露財務報告的違規事件中,欺詐上市的有12個案例,占33.3%。這些欺詐上市公司中,在違規事實上,虛增利潤和資產的有4家,虛報公司設立情況的有4家,縮股的有3家,隱瞞其他重大事實的有4家;有的為了達到三年連續盈利而虛構利潤和資產,有的為了滿足三年設立時間而更改公司的設立日期等。林舒、魏明海(2000)的實證研究結論也是認為A股發行公司的報告收益在IPO前2年和前1年處于最高水平,IPO當年顯著下降,這更進一步說明上市門檻的舞弊壓力。
(二)公司上市的審批制和分額度指標的做法是導致虛假財務報告的另一根源
從上述的12家欺詐上市的公司的地域分布來看,位于發達地區(指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深圳、武漢)的為0家,較發達地區(江蘇、浙江、山東)的有1家,不發達地區的有11家;位于經濟特區的有2家(均在海南),非經濟特區的有10家。這種地域分布狀況與目前制度的特征是相吻合的。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特區、珠江三角洲、沿海開放城市在政策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又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外商投資多,經濟發展的資金較足,企業籌資的渠道通暢,對通過股市融資的欲望要低于內地企業。而內地沒有地理上的優勢,較難吸引外商投資,企業籌資的渠道主要是銀行借貸和政府投資,加之目前政府的資金投入又非常有限,銀行也在進行改革,地方政府對銀行的干預力削弱,所以企業籌資就瞄準了股市。地方政府面對周邊省份快速發展和上級領導給定經濟發展指標的壓力,在審批制下,一旦獲得了上市指標,即使當時沒有達標的企業可上市,地方政府也會和企業一道想方設法讓企業達到上市要求,以進入股市融資,而決不會讓指標作廢。并不是這些政府官員不知道他們所做的是違規行為,而是他們感到目前的上市制度迫使他們去從事違規行為,是上市制度使他們處于囚徒困境,“法不責眾”使他們敢于同這種制度進行博弈較量。當這種沖破現有上市制度的行為足夠多時,即對上市制度不滿意的利益集團力量足夠大時,制度決策和選擇者就無法維持現有制度,因為如果強行維護將會產生巨大的制度成本,甚至制度選擇和決策者的權威地位也會被動搖。這時意味著制度失衡向新的制度均衡過渡,直到新的制度使這種困境化解,為上市而披露的虛假財務報告才會逐漸減少甚至于消失。事實上,上市制度的決策者和選擇者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以1999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標志,審批制已變成核準制。而從欺詐上市公司的處罰年份分布看,1996年1例;1998年2例;1999年2例;2000年4例;2001年1例。從欺詐發生時點看,這些已查處的公司上市時間均發生在1999年以前,尚無1999年之后設立的公司被發現欺詐上市的。
(三)公司新股發行價格與預測盈利有關的定價制度是誘發企業管理層提供嚴重偏離現實基礎的盈利預測的動因
陳漢文等(2001)對我國盈利預測的實現情況分析后得出,不少公司在招股過程中,為了使股票得以高價發行,有對公司發展前景作出不切實際的展望,人為拔高的現象。如1997年11月有8家公司因盈利預測完成情況甚差受到證監會的通報批評。1996年12月26日起,股票發行定價不再與盈利預測有關,表現為1997年發行新股上市的公司的盈利預測高估的現象銳減。而1997年9月10日起又將股票發行市價與盈利預測聯系在一起,但盈利預測對股價的影響遠遠低于1996年以前。
(四)配股條件,ST、PT的處理制度和摘牌制度
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配股必須符合: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于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渡虾WC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規定,符合以下規定的股票實行ST處理:(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凈利潤均為負值;(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每股凈資產低于面值)。財務狀況異常的公司,在實施ST處理期間內,財務狀況無明顯改善,根據該年度審計結果已構成三年連續虧損的,將暫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證監會提交暫停上市的建議。這些也是監管部門保證上市公司質量的措施,但對企業而言卻構成了無形的壓力。他們為了達到配股和免于ST、PT處理和摘牌,就有動機和壓力去虛假披露企業財務報告。陳金海(1999)選取1994-1997年滬市的EPS數據為研究對象,得出上市公司利用EPS進行盈余管理避免虧損的現象顯著(轉引自陳漢文等,2001)。王安武、竇洪波(1999)通過現金流量分析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對1998年77家虧損公司的實證研究表明:有些虧損公司存在逆向盈余管理,(即過多轉銷費用和損失,以便于以后年度扭虧),既在虧損的當年或第二年盡量將虧損人為的擴大,將以前年度的潛虧全部處理掉,又有可能預計一些費用和損失,為以后年度扭虧增盈儲存一部分利潤;盈利水平在0%-6%的130家公司中,有79家采用虛增盈利的方式扭虧為盈,51家公司虛減盈利以儲存利潤為以后年度避免虧損或配股做準備;凈資產收益率處于10%-11%的公司有192家,其中有151家存在盈余管理問題,目的在于配股。陸建橋(1999)對虧損上市公司的研究同樣發現:虧損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現虧損年份,存在明顯的非正常調減盈余的應計會計處理,在首次出現虧損前一年度和扭虧為盈年度,又明顯地存在調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制度失衡與舞弊機會
信息披露行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行為規范和信息披露質量規范。信息披露的行為規范主要是指進行信息披露的行為主體的行為約束規范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來落實;信息披露的質量規范是指對會計信息和財務報告質量進行規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等會計法規。財務報告的質量保證在于有一個嚴密的行為主體規范約束制度和一套科學合理的會計質量控制規范體系。但這兩方面我國都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一)信息披露行為規范的失衡
企業財務報告的呈報者是企業的管理當局,因而信息披露行為規范主要應是針對企業管理當局而定。各個國家為了規范企業管理當局的行為都設計了一套公司治理結構,以保證公司管理當局能夠遵循法規,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我國上市公司同樣有一套公司治理結構,但我國的公司治理是典型的內部人控制。何浚(1998)選擇了406個有效樣本進行分析后得出,上市公司平均內部人控制度為67%,內部人控制度為100%的有83家,在70%-100%的有145家,占35.7%,其原因在于我國的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國有股和法人股呈現“一股獨大”。而國有股存在一個弊病是多級代理,在多級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權虛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東又有搭便車的傾向,沒有監督的動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利制衡機制失效,企業的管理者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由于管理當局和股東之間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在二者的利益相沖突時,管理當局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欺騙股東,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理當局的操縱下,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會計人員是無力反抗的,甚至他們也與管理當局有相同的經濟利益與管理當局通同作假。事實上,會計人員作為一個理性經濟人,在虛假財務報告的披露中或者通同作假或者抵抗作假,作出何種選擇在于會計人員的利益導向。從現實中我們可以發現,會計人員通同作假能夠博得管理當局的“欣賞”帶來財運和官運,但如果抵抗作假,就會遭到管理當局的打擊報復,受到職業威脅。這種現狀驅使會計人員一道與管理當局作假。這樣在企業內部,管理當局有一個“良好”的造假環境,給了他們虛假披露財務報告的機會,于是虛假財務報告就從他們的手中頻頻產生。
(二)信息披露質量規范的失衡
對會計信息質量規范主要是通過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來進行,因此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會計準則的質量。會計準則具有合約性質,合約的完備情況依賴于利益多方的博弈程度。博弈越充分,合約就越完備,在這個合約下生成的會計信息的質量也就越高。從這個意義上說,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事實上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博弈過程。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有一個“充分程序”就是為了讓各個利益集團進行充分的博弈,以使會計準則這個合約越發完備,成為各利益集團都能遵守的契約。但在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基本上是單邊行為,企業博弈的動力不強。會計準則制定出來后,當企業意識到對他利益的約束時,就希求博弈。這可能表現為:一是對現有會計準則不遵守,違反現有會計準則規定的經濟業務處理方法來追求企業利益;二是更為謹慎的做法,對會計準則中還沒有規定或者是解釋不清的業務處理方法,盡可能尋找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是一種事后博弈行為。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存在企業可以利用的制度空間。例如:會計準則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會計準則因博弈不充分而產生的傾向性、會計準則定義和釋義的不準確而帶來會計實務操作的不確定性;會計準則、制度和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會計法規之間的不協調(姜靈敏、王正飛,2002)。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控制度失衡與舞弊暴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控制度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和證監會監管處罰制度①。為了保證作為信息產品的財務報告質量,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在此基礎上,對會計信息的虛假披露者視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對于管理當局而言,他有披露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和機會,但并不意味著一定就會披露虛假財務報告,這要看披露虛假財務報告收益和成本比。只有虛假財務報告被審計出來才會有成本,在遭到證監會的嚴重處罰時成本才會超過收益。所以管理當局就要考慮虛假披露財務報告是否會被發現,處罰的程度又如何。管理當局作出決策時依靠市場傳遞的信息和他的效用函數來進行。如果市場傳遞的信息告訴他被發現的可能性大而且處罰嚴重,他的效用函數值就會為負值,從而放棄作假行動,反之他的效用函數值為正值,他將采取作假。目前市場信息反饋給他們的是前者,所以披露虛假財務報告被暴露的可能性小,管理當局傾向于披露虛假財務報告。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失衡
目前注冊會計師審計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審計要求問題。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的年報需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但對于中期報告卻沒有這樣的要求,這就使不少企業利用中期報告來進行虛假披露,一方面是對自己企業財務狀況的一種調節,另外一方面是配合一些炒家進行股票的投機炒作。
2.注冊會計師監管問題引起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和獨立性問題。我國注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健全,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夠,審計質量堪憂。
3.我國存在審計合謀的制度環境。審計合謀是指審計人員和管理當局合作欺騙審計委托人和社會公眾從中牟利的一種社會經濟現象。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利益傾向的支持和脫鉤改制前的掛靠制是滋生審計合謀的制度環境。盡管我國的法規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但內部人控制使得股東大會是名義上的委托人,管理當局成了實際上的委托人。當注冊會計師真實地向股東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企業的經營狀況而不利于管理當局時,管理當局會對注冊會計師施壓,要求隱匿其不利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是否屈服于管理當局的壓力,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承受能力,但我國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承受能力較弱。如瓦茨和齊默爾曼指出,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因其無限責任和就此加強的合伙人之間的監督,能增強職業能力從而降低某一個注冊會計師屈服于公司管理當局壓力的概率。迪安諾的研究支持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因某個客戶更換注冊會計師而付出的代價小于不能報告違約行為而造成的對事務所聲譽及其審計收入的影響,所以比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更能夠抵制管理當局的壓力。由于我國這兩個方面的條件都不具備,所以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抵制管理當局壓力的承受能力差,很有可能被管理當局“俘獲”成為同謀。盡管脫鉤改制使事務所脫離了政府行政部門,但我國上市公司的鑒證會計師事務所絕大部分是本地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對事務所產生影響,使其失去審計獨立性。如李爽、吳溪(2002)的37例處罰公告中有33例是本地所,只有4例外地所。
(二)證監會監管處罰制度失衡
監管處罰制度對制止虛假財務報告是有效的一種手段。只要上市公司作假必被發現而且給予重處罰,理性的上市公司將不會去作假。但我國證監會的監管處罰存在這樣一些突出問題:(1)事后監管。證監會是在上市公司出現了一些異,F象,特別是一些媒體首先曝光后,才組建調查組進駐公司進行追查,這是一種消極監管模式;(2)證監會處罰的時效性太差。案件發生后經過了若干年后才被處罰,這種過長的處罰周期會削弱處罰帶來的懲戒效果。在我們統計的案例中從虛假披露信息到被處罰的周期最長為6年分別是大東海公司、中集公司②,在1年內的有5家,在2年內的有12家,在3年內的有7家,4年內的有6家,4年以上的有6家,平均周期為2.9年;(3)證監會的處罰對象存在一定偏差。對虛假財務報告進行操縱的是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處罰應主要針對管理當局進行,但我們的統計顯示:有32個案例是直接針對管理當局,有33個案例涉及對公司的處罰,有27個案例的處罰涉及到公司和管理當局個人,其中,有6個案例涉及到公司處罰而沒有對管理當局進行處罰。這種對公司進行處罰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會助長管理當局的舞弊行為,因為一個人當無須為自己的某種行為承擔責任而又能享受由此帶來的收益時,他顯然愿意從事這種行為。值得欣慰的是我們也發現從2000年以來的處罰決定,均對公司和個人進行了處罰,說明監管者已經意識到并加強了對個人的處罰力度。
四、結語
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我們僅僅是用了一個解釋框架來剖析虛假財務報告的成因,從這個解釋框架內我們看到虛假財務報告是我們現有的一系列制度失衡下的產物,即上市公司質量控制制度引發了上市公司管理當局虛假披露的壓力和動機,會計信息披露的行為制度給管理當局以從事虛假披露的機會,而會計信息的監控制度掩飾了他們作假行為被發現或處罰的概率。正是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虛假財務報告不斷出現。因此,要治理虛假財務報告也應該從多方面著手,如減少上市公司虛假披露的動機,堵塞其進行作假的機會,提高虛假財務報告審計發現的概率并增強對虛假財務報告操縱者的處罰力度,這樣才能切實規范證券市場秩序。
注釋:
、偕鲜泄緯嬓畔⑴兜谋O管部門還有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但以證監會為主,所以文中只討論證監會的監管處罰制度。
、卩嵃傥膹1992年開始作假,但在1996年才上市,2001年9月被處罰,我們以其上市時間開始算起,其他公司的周期計算亦類似。
虛假財務報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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